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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收赃抵债小心盗窃罪(第1页)

埋情葬爱(收赃抵债小心盗窃罪,事前答应收赃成共犯)

不确知和可能知道不能认定为明知故意,属于疑罪,疑罪就应当从无。

因怀疑而确信被告人犯罪,这就是冤案的根源:岳君儿开有一家杂货店,这是父母赠送给她的不动产。每当生意不忙时,王思绪便会到她店里大包小包地买上一大堆东西,并和她闲聊。一来二往,两人是无话不谈,王思绪聪明过人、善解人意,对她是体贴入微,只要她一个眼神,就能猜出她的心事。

王思绪不是本地人,孤身一人来到城里,开了一辆大货车,靠帮人拉货赚钱,对她出手很大方,经常请她吃喝玩乐。有时岳君儿看着别的女孩子身上的金项链、手上的金手镯发呆,他二话不说就带着岳君儿跑遍整个城市买回同样的金项链、金手镯。他还时常制造些浪漫,玫瑰花、烛光晚餐,甜言蜜语哄得岳君儿神魂颠倒。

岳君儿将他带回父母家中,表示非他不嫁。父母拗不过女儿,就要王思绪拿三十万彩礼来提亲。王思绪拿出银行卡递给二老,道:"密码是岳君儿的生日,我只有这一万块钱,不过我会回老家去想方设法凑钱来提亲的。”

这天,两人正在出租屋里你侬我侬,王思绪接到一个电话,脸色骤变,道:“我的父亲突发心脏病,已经住院,我必须马上赶回家去,可是一时之间到哪去凑钱给父亲治病?”岳君儿道:"我把店面低价转卖了给你父亲治病吧?”

王思绪道:“我马上就要开货车回去了,你若有情,就把钱打在我的银行卡里,等我凑齐了钱就还你。你放心,只要三个月,我一定能向亲友凑齐钱。以后我养你,你不用再工作了。”岳君儿道:“我想和你一起回去。”

王思绪道:“这不大好吧?我爸妈会以为你是那种轻浮的人。这样吧,三个月后,我爸病好了,我凑齐了钱,就带爸妈一起来上门提亲,明媒正娶,好吗?”岳君儿听了,觉得有道理,就同意了。

过了几天,岳君儿瞒着家人以八十万的低价转卖了店面,将钱打进了王思绪的银行卡里。钱被取走后,王思绪的手机就关机了。

岳君儿打不通电话,才觉得不对劲,到派出所报案,才发现王思绪的身份证是假的,根本就不知道他是哪里人。

岳君儿的父母被气病了,住进医院,因为无钱看病,不久后出院。她的哥哥岳君心提出将父母赠给自己的房子转卖,给父母治病。父母不同意,道:“把房子卖了,一家六口人住哪?"

岳君儿悔恨不已,整日以泪洗面,道:"最了解我的那个人,没想到会是个骗子,我原来一点也不了解他。我把爸妈毕生的积蓄给了一个骗子,我深深地伤害了他们,我辜负了他们的信任,害得他们没钱治病,我对不起他们,对不起哥哥。"

岳君心道:“了解你的那个人,未必是真心对你的人,他只是一个聪明的人。我们太大意了,没有去调查清楚他的真实身份、家庭情况。"岳君儿发动亲友四处寻找王思绪的下落,却是音信全无。

亲友们终于在邻市找到了王思绪,他们将王思绪堵在出租屋里,岳君儿道:"王思绪,你为什么要骗我?我倾家荡产卖掉店面,只求能和你在一起,其他什么也不求,可你为什么要逃跑?你把骗我的钱还给我。”

岳君心道:“臭小子,你如果不把钱还给我妹妹,我们就打死你。”说着众人对王思绪拳打脚踢。王思绪道:“你们打死我就别想拿回钱了,听我说一句话吧?”众人就问:“你有什么话要说?”

王思绪道:“我认识一个富家千金武美艺,…她很喜欢我,时常邀我去她家玩,她家中有一尊玉观音,价值百、八十万,我设法把玉观音弄来抵债,好吗?我的钱都挥霍光了,没钱还给你们了,你们打死我也没有用。”岳君儿同意了,这以后的几天,众人轮流跟踪王思绪,提防他逃跑。过了几天,王思绪果真拿回玉观音,岳君儿寻找买家,却没能联系到。

没想到没多久,岳君儿就被捕了,罪名是盗窃罪。王思绪是诈骗罪和盗窃罪,两罪并罚,没有财产可供返还被害人。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展开激烈地辩论。律师认为岳君儿并没有和王思绪形成犯意合谋,并没有和王思绪商量如何偷盗玉观音,只是同意收赃抵被骗的赃款,不是共犯,不能构成盗窃罪,所涉及的罪名应当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岳君儿道:“我当时是这样想的,打死他又能有什么用呢?我只想要回自己那八十万块钱。至于他是偷也好,骗也好,抢也好,和我有什么关系呢?怎么就成了盗窃罪共犯呢?”悔恨不已。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确释》第八条第三款:与盗窃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以盗窃共犯论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标准应在十三年以上,鉴于岳君儿是从犯,从轻判处岳君儿有期徒刑五年。岳君儿不服,委托哥哥岳君心提起上诉。

岳君心找到朋友毛烟雨,讲述了案情经过。烟雨道:“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入户盗窃,不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一千至三千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至十万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至五十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如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并销赃的,属事后不可罚行为,只按盗窃罪定罪。

刑法第312条,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改为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三千至一万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十万以上或者十次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人犯罪通谋,必须要求共同犯罪人就共同犯罪进行主观沟通和思想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答复》,所谓事前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予窝藏或者包庇的,这和刑法总则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是一致的…

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

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个下游罪名,必须有上游罪名的存在才能构成本罪。

事前通谋的认定:行为人未以其行为或语言向其他犯罪人表明自己决意参与该犯罪,那么二者就因缺乏意思联络而未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单向的犯意流露不能称为两者之间的沟通,更不能算作是谋划,在两者之间并没有形成共同犯罪的犯罪合意,不能称为事前通谋。

事前通谋依据:一方面销赃犯与实行犯在主观上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另一方面在于销赃犯的行为对于实行犯决意实施犯罪起到了鼓励支持的帮助作用。

事前通谋即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就犯意的提起或决定、犯罪行为实施的具体分工、犯罪所得的处理等部分或全部犯罪内容进行的意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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