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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强行入罪(第1页)

埋情葬爱(非法逮捕,强行入罪)

心远道:“我这里有我公司李总出具的证明,证明毛烟雨平时在公司表现很好,德才兼备、侠肝义胆、重大义轻生死。还有李总向司法局、社区申请出具了矫正能力的证明,证明判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社区愿意接收监管毛烟雨。请求法院允许毛烟雨回居住地上海,接受社区矫正。”

烟雨道:“心远,请你代我向李总表示感激之情,感谢他伸出援手救我于危难之中。所谓大义,以人命为至重,人权至重,人性至重,不论做什么事都要对得自己的良心,不能陷人入罪。法律不能违背人权、人性。”

审判长道:“其情可悯,于法不容,法不容情。公开道歉、追究责任是不可能的。是因为冰冰没有作为保证人的资格才不被允许取保候审的,办案机关是依法办事,没有违法,法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你离开青城回上海时不加阻挠。”

烟雨道:“批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也就是说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不逮捕嫌疑人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案件,检察机关无权逮捕。逮捕的必要条件为社会危险性,我有社区出具的无社会危险性的证明,如果检察机关找不到我有社会危险性的确凿证据,就是非法逮捕。法院应当追究检察院的违法错捕责任。

‘哀哀父母,生我劬劳’,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就是孝养父母的权利,谁有权力剥夺?法律可以侵犯人权吗?没有父母就是失去了依靠,我成了一个没有家的人了。公、检方还有一点点人性吗?"

公诉人怒道:"毛烟雨这是在人身攻击,侵犯人身权,请审判长予以严惩。”审判长道:“请毛烟雨不要侵犯人身权。”

毛烟雨道:“什么叫侵犯人身权?什么叫非法逮捕?如果审判长今天是站在我这个位置上,就不会说这样的话了。”公诉人道:"毛烟雨,你不要太猖狂了,总有一天我要将你绳之以法。”

烟雨道:"请问公诉人,你是在要胁我吗?你想要公报私仇吗?你想要把这个案子做成铁案吗?你想要牵连无辜吗?你想要逼死章凤凰吗?你想要逼死章青栋吗?你这样说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审判长道:“请公诉人和毛烟雨不要说和本案无关的话,不要在法庭上争吵,要吵架到法庭外去吵好了。”

烟雨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既然诈骗罪名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既然一审法院判定诈骗罪不成立,那么伪证罪就不能成立。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羁押为监视居住,不应当再超期羁押。”

公诉人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查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查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刑事拘留最长一个月零八天,逮捕侦查最长时间七个月,审查起诉最长六个半月,可以补充侦查两次,补充完毕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时间(1.5十1十1.5十1十1.5=6.5个月)。共计14个月23天。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法院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补侦后1十6十1十6=14个月),审理期限共计6十14=20个月。法院建议补充侦查的没有次数限制,理论上可以无限次补充侦查而关押。

上诉期包括移送材料到上一级法院16天,二审阅卷一个月,开庭最长四个月。一个普通刑事案件(不包括死刑复核,死刑复核无期限),犯罪嫌疑人最长羁押期限为40个月加9天。如果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判决以后,当事人还可以上诉。那么每发回重审一次,羁押期限可以延长25个月零16天。对于违反审判程序、回避制度等程序性问题的,发回重审次数不受限制。”

烟雨道:"法律的模糊界定给了办案机关以口实,可以找出种种理由、借口,将超期羁押合法化。如果原告人一直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就要无限期羁押下去,被告人的人权何在?取保候审成了一纸空文,疑罪从无成了一纸空文,羁押期限成了一纸空文,审理期限也成了一纸空文。

刑诉法规定:被告人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有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刑案到了审判阶段,侦查、审查工作已经结束,案卷已经移交到法院,公检法已经掌控了所有的证据。三名被告人是轮流入庭陈述,如何能够串供?公、检、保险公司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调查取证,而被告人身陷狱中,根本就无法取证。如果法庭连被告人辩论、质证的权利都要剥夺,那还要开什么庭?干脆未审先判好了,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

权力都掌控在公检法的手中,被告人只有少得可怜的辩论权,连人身自由都没有,连律师都请不起,又有什么权力影响法庭判决?原告人上诉状实在是荒谬之极。法律为什么规定刑事案件中多名被告人不得委托同一名被告人?主要是针对律师而言,律师享有阅卷权,可以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律师是有机会联合多名被告人串供的。而我只是参加法庭辩论而已。律师又有什么权力影响法庭判决?有报道称有些地方为了办成铁案,行政机关、公检法齐出动联合执法打压律师,以权代法将律师送进冤狱。法律应当规定原审案件公检法与律师有利害关系,无权逮捕审判律师,应当是异地审判。如果律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谁还敢为被告人伸冤?冤枉判人死刑的应与杀人者同罪,不要以为事不关己,谁能保证自己不是下一个被陷害的冤魂?

公诉就是把被告人推到了公检方的对立面,公检方怕被追究错案、错捕责任,自然会想方设法把案子做成铁案。被告一人怎能和公权相对抗?权利从来都不是对等的。

如果被告人的辩论权得不到保障,如果法庭不能够独立判决,冤案就在所难免。在公检方的强大压力下,法院不轻罪重判就算好了,怎么敢重罪轻判?

公安部规定是命案必破,命案破案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而在美国命案破案率只有百分之六十三,冤案的比例在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每年约有1万例刑事冤案。那么中国有多少冤案可想而知,冤案率是多少?谁敢做个统计?”

审判长道:"请毛烟雨不要说与本案无关的话。”烟雨道:"请审判长允许我把话说完,我只剩下辩论的权利了。《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法院对于公诉的案件是不敢判无罪,法院顶不住公、检、原告方的压力,就只能将被告人强行入罪了。判无罪就证明公检方办了错案,公检方就要被追究错案责任。法院怕公检方抗诉,怎么敢得罪他们?公检法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诈骗罪名不成立,伪证罪如何能够成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审判员道:"三名被告人替换驾驶员作伪证说当时车与人的距离是六十多米,统一口供,主观骗保的意图昭然若揭。根据这些证据就可以认定诈骗罪名成立,毛烟雨提供的所有证据法庭都不应采信。如果不是为了骗保,又何必替换驾驶员?”

烟雨道:“审判员应当是一审法院的人吧?你想说一审法院办了错案吗?这不是在打自己嘴巴吗?审判员这是在做有罪推定,以这种逻辑,所有人皆可入罪,先主观认定嫌疑人,再从嫌疑人身上找证据,所有的冤案都是这样产生的。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应当做无罪推定,根据证据找嫌疑人。我们没有编造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真实存在的。我们没有夸大损失,损失是真实存在的。有交警支队的查勘报告为证。那么只有距离这一疑点,在当时每秒25米的车速无法目测出实际距离的情况下,以推断出来的距离统一认识并无不当。不能仅凭这一点就认定我们骗保。

刹车时车与人的距离30多米是得到法庭各方公认的,我可以开车做实验证明我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交警支队、法院都无权作出驾驶人无责认定。既然有责,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诈骗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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